(2016)吉05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焦德才与闫立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德才,闫立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531号原告:焦德才,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闫立庆,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德才诉被告闫立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德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德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