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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焦德才与闫立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德才,闫立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531号原告:焦德才,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闫立庆,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德才诉被告闫立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德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德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