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7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因本案第三宗盗窃行为于2016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4月19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大道7号联通公话超市旁的停车场,分工配合,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色助力车。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2.2016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棠棣后街二巷13号外面,分工配合,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3.2016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花寮一巷4号外面,分工配合,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被告人杨某逃离过程中被巡逻公安人员查获。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被告人杨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三宗。被盗财物均无法核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雷某、龚某的陈述及相关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监控视频截图等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财物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的过程中,起获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十字型螺丝刀一把、“7”字型六角匙一把。上述物品均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财物清单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因本案的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已被羁押的16日,依法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涉案在押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此前羁押的16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十字型螺丝刀一把、“7”字型六角匙一把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