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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前金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前金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1050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前金,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前金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前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前金从上门推销人员和网上购买“蚁力神”、“鹿茸肾宝”等假性药,明知系假性药,仍在位于诸暨市大唐镇轻纺南路18-6号的店内销售。2016年5月9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虎王中药片”6盒(共60粒)、“蚁力神”6盒(共60粒)、“鹿血肾宝”7盒(共70粒)、“中医世家(壮阳丹中药片)”10盒(共100粒)、“鹿茸肾宝片”4盒(共40粒)、“黄金玛卡生精片”4盒(共37粒)、“吉达伟哥”35盒(共35粒)等性药品并抽样送检。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虎王中药片”、“蚁力神”、“鹿血肾宝”、“中医世家(壮阳丹中药片)”、“鹿茸肾宝片”、“黄金玛卡生精片”、“吉达伟哥”均检出西地那非,均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前金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前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前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的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张前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前金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前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前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药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鸿翔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