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詹新全与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新全,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481-3号原告:詹新全,男,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属斌,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齐凌,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法定代表人:李浩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新全与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16)川1802民初481-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359000元予以冻结;对案外人彭义忠用于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案已经结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前述款项的冻结和房屋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59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彭义忠用于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垚人民陪审员 杜向国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书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