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长敏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敏,刘杰,牛玉强,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敏男,身份证号3725241977********,汉族,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王楼村。被执行人刘杰,男,身份证号3725241972********,汉族,住茌平县商业街地税局家属院被执行人牛玉强,男,身份证号3725241970********,汉族,住茌平县枣乡街盛世茶庄。被执行人白雪峰,男,身份证号3725241972********,汉族,茌平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执行的(2014)茌法执字第1547号孙长敏与刘杰、牛玉强、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0日孙长敏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鲁PHE7**号轿车进行了评估、拍卖。孙长敏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保留价33504.00元接受了该车;扣划了被执行人白雪峰的银行存款9129.93元,并办理了相关过户过付手续。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