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益伟与郑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益伟,郑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5民初698号原告:吴益伟。被告:郑伯文。原告吴益伟与被告郑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吴益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吴益伟负担。审 判 员 杨飞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