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益伟与郑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益伟,郑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5民初698号原告:吴益伟。被告:郑伯文。原告吴益伟与被告郑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吴益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吴益伟负担。审 判 员 杨飞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