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2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邓雪梅、刘李林等与关小燕、关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梅,刘李林,关小燕,关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蔡仕允,XX汉,赵立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171号之一原告:邓雪梅,女,汉族,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5987。原告:刘李林,男,汉族,1984年9月19曰生,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龙胜村委会六围村七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84********。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锋,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小燕(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号码:×××9848()。回乡证号码:×××8137。被告:关宏伟,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45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梁瑞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蔡仕允,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3714。第三人:XX汉,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617。第三人:赵立松,男,壮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11。原告邓雪梅、刘李林与被告关小燕、关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蔡仕允、XX汉、赵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邓雪梅、刘李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雪梅、刘李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审 判 长 冯喜元代理审判员 阮超颖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