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忠云与王广均土��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云,王广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云,女,192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广均,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14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广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广均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赵振东审判员 徐庆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