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444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孟凡飞,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系沈阳市辽中区于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