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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与朱仪龙、瞿红卫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仪龙,瞿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朱魏枫,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军,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慧,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仪龙。被执行人:瞿红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通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典当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仪龙名下有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二村9幢104室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共同共有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农贸市场1幢M54、M55及2幢M07、M10、M11、M14的不动产;被执行人瞿红卫名下有银行存款十余万元;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名下暂无其他财产。本院对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二村9幢104室的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对张家港市金港镇农贸市场1幢M54、M55及2幢M07、M10、M11、M14的不动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对被执行人瞿红卫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21216.28元采取了划拨措施;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21216.2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缘通典当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缘通典当公司对执行情况未持异议,向本院表示鉴于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居住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二村9幢104室内,暂不申请对该不动产进行变价处分,另因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朱仪龙、瞿红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