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进华、胡欣宜与林东明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903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某号,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豪园居某栋某层某号,号码某号。委托代理人钟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东城镇始兴居委会永安路某号,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房租人民币600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人民币7972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债务。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杜 佳 鑫代理审判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