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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绰号“胖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章华镇沿河南路开心园附近(户籍所在地为华容县章华镇陵园街)。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昭艳、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6年5月16日至5月20日,被告人蒋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姚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华容县章华镇华联宾馆8406号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蒋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华联宾馆8406号房间内容留姚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华联宾馆8406号房间内容留刘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华联宾馆8406号房间内容留姚某、刘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16年5月20日15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蒋某登记入住的华容县章华镇华联宾馆8406房间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房间内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3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包。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2.69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29.15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姚某、熊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现场称量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通话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毒品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一人犯有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跃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