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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奎军与石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军,石云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995号原告李奎军,男,1959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石云峰,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军诉被告石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退回97.00元,剩余97.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