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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杨福璋与宁明加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璋,宁明加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923号原告:杨福璋。被告:宁明加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吕,公司负责人杨福璋诉宁明加德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杨福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原告杨福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杨福璋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子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