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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云阳县永顺煤业有限公司与钟朝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永顺煤业有限公司,钟朝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160号之一原告云阳县永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江口镇金子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59922063-1。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硕,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钟朝全,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永顺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朝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永顺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