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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占清与张绍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清,张绍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060号原告:杨占清,住永登县某某乡。委托代理人:杨有才,住永登县某某乡。被告:张绍信,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清与被告张绍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张绍信亦未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占清撤诉确系自愿,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杨占清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占清负担。审判员  王金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旦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