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034号原告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弄C区3号甲3幢1层A1093室。法定代表人鲍某。被告南京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浦泗路18号泰山都市工业园7栋。法定代表人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汉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