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兰与被申请人刘荣、董小凡、董珈麟、董颖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兰,刘荣,董小凡,董珈麟,董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620号申请人:王建兰。被申请人:刘荣。被申请人:董小凡。被申请人:董珈麟。被申请人:董颖辉。申请人(原告)王建兰与被申请人(被告)刘荣、董小凡、董珈麟、董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25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继承人董占令名下的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家园11号-8、-9房产(房产证号:20050204**);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荣名下的,位于威海市世纪家园-11号201室、金海滩花园163号、火炬路158号三层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2011046945、2007019597、20060044**);三、查封被申请人刘荣与孙玉共同共有的,位于威海市金海滩花园164号房产(房产证号:2006044157、2006044157-1);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