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7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书华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初级中学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初级中学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464号原告李书华,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彭元燕、李燕桦,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7748774123。法定代表人吴思建,校长。委托代理人吴太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华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初级中学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书华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