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龙剑与彭旭东、欧阳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剑,彭旭东,欧阳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2885号原告李龙剑。委托代理人刘郑莲,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旭东。被告欧阳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剑诉被告彭旭东、欧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彭旭东、欧阳晨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5万元,原告李龙剑提供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剑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彭旭东、欧阳晨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原告李龙剑车牌号为湘K×××××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娅妮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