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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刘修朋、许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刘修朋,许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刘建军,市民。被告:刘修朋,市民。被告:许光美。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刘修朋、许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向被告刘修朋、许光美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修朋、许光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军诉称:2010年3月15日,被告刘修朋借我现金36000元,约定2010年4月5日还清,超一天加息200元,并立下借据。2014年12月30日,被告刘修朋给我签订还款计划,并由被告许光美以鲁R×××××号大众轿车作担保。并约定到期不还,可有权扣许光美的担保车辆以还款。后经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修朋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被告许光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修朋未答辩。被告许光美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2010年3月15日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刘修朋于2010年3月15日借原告款36000元,约定2010年4月5日前还清,超一天加息200元。证据二、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被告刘修朋于2010年3月15日借原告的36000元未按时偿还,经双方结算,至被告刘修朋向原告出具该还款计划书时,被告刘修朋欠原告本息共计70000元,其中本金为36000元,利息为34000元。被告许光美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协议书上签字。被告刘修朋、许光美未到庭质证、举证。根据原告举证及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3月15日,被告刘修朋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刘建军现金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还款时间2010.4.5还清,超一天加息贰佰元正,刘修朋。”2014年12月20日,被告刘修朋、许光美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该计划书内容为:“1、2010年3月15日刘修朋欠刘建军的叁万陆千元整,到2014年12月30号之前还清本息柒万元整,还款付清时,刘建军须向刘修朋交出2010年3月15日打的欠条及此还款计划书,以来销毁。2、月底还不清刘建军现金,才与担保人有关系,可有权利扣担保人车(在此之间车不能外卖及过户),月底之前刘建军无权利扣担保人任何财物。还款人:刘修朋,担保人:许光美。”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到2014年12月30日,被告刘修朋欠原告借款本息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许光美作为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方式,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该借款利息应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本金36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许光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光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修朋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修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军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生效的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本金36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许光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许光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修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刘修朋负担,被告许光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岳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圣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