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兴学与汤阴县白营镇仝庄村村民委员会、郭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阴县白营镇仝庄村村民委员会,郭兴学,郭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2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仝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营乡仝庄村。负责人谭雪峰,该村委会支书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兴学,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江斌,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郭兴林,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上诉人汤阴县白营镇仝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仝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郭兴学,原审被告郭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日,被告郭兴林向原告郭兴学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2000年5月2日,借贷郭兴学款用于线路改造,人民币伍仟元,利息壹分,经手人郭兴林”。该借据上加盖有郭兴林的印章和“已登记,待审查”字样的印章。二被告对该份“借据”均无异议。被告郭兴林以其向原告借款系职务行为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仝庄村委会辩称,1997年1月30日,该村村委会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一份,至今,原告尚欠被告仝庄村委会承包费和违约金共计20791元,要求予以抵销。为此,被告仝庄村委会提供1997年1月30日的“工商业占地合同书”一份及违约金计算清单一份。原告回辩称,第一、对被告仝庄村委会提供的“工商业占地合同书”无异议,但对被告仝庄村委会关于承包费计算截止时间有异议,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有异议;第二、被告仝庄村委会要求抵销的为“承包合同纠纷”之债务,且该承包合同中部分土地又涉及国家征收,被告仝庄村委会应另行主张;第三、被告仝庄村委会主张的承包费也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三点,原告不同意抵销。原审认为,原告郭兴学提供的借据中注明了借款的用途“用于线路改造”,且被告仝庄村委会也认可被告郭兴林作为借款时的该村村支书向原告借款是职务行为,该款也实际用于该村的线路改造,故原审认定,被告郭兴林向原告借款系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仝庄村委会承担,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应由被告仝庄村委会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依据借据要求被告仝庄村委会偿还借款本息14600元,被告仝庄村委会对此认可,且原告的主张,不违法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仝庄村委会主张的法定抵销权,因原告对被告仝庄村委会主张的承包费的总额有异议,且原告以被告仝庄村委会的承包费用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也不同意抵销,故原审对被告仝庄村委会在本案中的抵销主张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仝庄村委会与原告之间基于“承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被告仝庄村委会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汤阴县白营镇仝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郭兴学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600元;二、驳回原告郭兴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仝庄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是事实,当时约定就是用借款偿还被上诉人应交纳的承包费,被上诉人也认可拖欠上诉人承包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互付债务,依据合同法99条规定,双方可以相互抵消。经过核算,上诉人不再欠被上诉人借款。综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郭兴学答辩称:村委会向被上诉人借款时,没有说过用借款抵承包费,上诉人从未主张过,在一审开庭时,村委会才提出,因为被上诉人对村委会的计算方式和金额存在重大异议,并且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抵消。原审被告郭兴林答辩称:当时协商,就是借他的钱顶承包费。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仝庄村委会上诉向被上诉人郭兴学借款时约定用借款偿还被上诉人郭兴学应交纳的承包费,被上诉人郭兴学不认可,上诉人仝庄村委会未提供相关证据。仝庄村委会上诉要求用被上诉人郭兴学拖欠的承包费折抵本案借款,被上诉人郭兴学不同意,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郭兴学对上诉人仝庄村委会主张的承包费的总额有异议,而且上诉人主张的承包费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仝庄村委会要求用郭兴学拖欠的承包费折抵本案借款诉求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支持。至于上诉人仝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郭兴学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是否产生债权债务,上诉人仝庄村委会可另行处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应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元,由上诉人汤阴县白营镇仝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