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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建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建龙,红梅,满红兵,张宇,郑跃波,王茂清,金宝山,高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奋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龙,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渡口镇。被执行人红梅,女,出生于1971年3月17日,蒙古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系陈建龙的妻子。被执行人满红兵,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渡口镇。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郑跃波,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渡口镇。被执行人王茂清,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渡口镇。被执行人金宝山,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渡口镇。被执行人高俊峰,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渡口镇。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巴民二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执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