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东与重庆城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重庆城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48号原告:杨东,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陈小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城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轩路39号12幢9-2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3865-0。法定代表人:田云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诉被告重庆城池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聂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