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邑执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余修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余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邑执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何加兵,董事长。被执行人余修平。关于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修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余修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修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修平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产(业务件号:权X)。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