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作海诉被告何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海,何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008号原告:李作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剑锋.原告李作海诉被告何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作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作海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