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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作海诉被告何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海,何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008号原告:李作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剑锋.原告李作海诉被告何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作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作海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