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秋棠、黄琼珠等与广西百色市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百色市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时生,黄秋棠,黄琼珠,黎敏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监3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百色市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北一路29号鑫桂苑2栋4单元215、216号。法定代表人:朱时生,该公司经理。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朱时生,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上列两原审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恩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秋棠,曾用名黄秋掌,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琼珠,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敏,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住田阳县。上列两原审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覃锦茂、张海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广西百色市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时生与原审被上诉人黄秋棠、黄琼珠、黎敏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执协字第43号函的意见,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代院长 刘红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