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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6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与雷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雷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6876号原告: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雷亮亮,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XX与被告雷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诉请被告雷亮亮归还其借款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8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4000元,均承诺于当月底归还。逾期后,被告雷亮亮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2月20日以短信方式承诺归还借款7000元未果。现原告XX诉请如上。被告雷亮亮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XX在诉讼中仅提供了与1573009****移动电话之间的短信内容以支撑其偿还借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导致本院不能确信原告XX与被告雷亮亮之间存在7000元债之法律关系。综上所述,对原告XX诉请被告雷亮亮归还借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