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成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成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福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詹成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恩刚,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行公司职工,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成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小诸庄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杨满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成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3934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已提交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