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金氟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杭州佳超密封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氟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杭州佳超密封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436号原告:浙江金氟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桂荣,董事长。被告:杭州佳超密封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氟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超密封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金氟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金氟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由原告浙江金氟隆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