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吴显浩与陈应龙、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浩,陈应龙,章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389号原告:吴显浩,男,汉族,明光市,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应龙,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章强,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浩诉被告陈应龙、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被告已主动向其履行,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显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显浩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