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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吴显浩与陈应龙、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浩,陈应龙,章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389号原告:吴显浩,男,汉族,明光市,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应龙,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章强,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浩诉被告陈应龙、章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被告已主动向其履行,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显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显浩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