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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5刑初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3日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12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3月15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看守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已判刑)在得知莫某某(已判刑)想在安顺开设赌场的想法后便联系何某1(另案处理)一起在安顺市一宾馆内商议开设赌场牟利。经商议,三人决定开设赌场以转分分钱囥碗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抽水百分之七的条件进行非法牟利,由何某1提供赌博地点并负责邀约人员来进行赌博,莫某某负责邀约人员来做庄,何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2013年8月3日至5日,何某1便将赌场开设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长兴村尧上坝组的一个山脚下,莫某某邀约李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已判刑)、王某某等人参与,由莫某某负责当庄,并由其安排李某某、黄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卢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水”,王某某负责保管赌资,在何某1安排下,施某某(已判刑)、浦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负责为该赌场放哨。该赌场从2013年8月3日开设至2013年8月5日,每天参赌人员有30余人,所抽“水钱”从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于2013年8月5日下午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涉案涉案赌资人民币23313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差、系从犯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只是参与赌博,并未负责保管赌资,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初,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刑)、莫某某、何某1(另案处理)在安顺市一宾馆内商议开设赌场牟利。经商议后,于2013年8月3日至5日,何某1将赌场开设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猫营镇长兴村尧上坝组一个山脚下,莫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已判刑)等人参与开设赌场进行牟利,在该赌场开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保管赌资。该赌场于2013年8月5日下午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涉案赌资人民币23113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具有自首情节。3、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12日临时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后被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提走。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紫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卢某某、浦和兴、施某某、张某某已被刑事处罚,赃款2311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8月1日那天,李某1打电话喊我去紫云赌钱,第二天我就和卢某某、张某1、陈某某、黄某某、贺某某等人到安顺,当天晚上我在宾馆看到了扁哥。我们在赌钱的时候,都是扁哥在押宝,所以他就是老板,当时在赌场内,卢某某、贺某某、王某2(音)、张某2(音)四个人负责抽水。现场搜出的一个装有大量现金的皮包是扁哥的,他一直是喊王某某帮他背,里面至少有二十万左右的现金。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5日,听人讲猫营镇长耳朵(小地名)的山上有人开堂子(赌博的场所),我就坐一辆面包车到赌场。当时我看见有40至50个人已经开始赌了,有30多人围观。庄家是一伙开阳人(其中大概有3个是瓮安的)及长耳朵本地人开设的,那伙开阳人有10多个,领头的是一个50多岁的男子。我看见开阳那伙人其中负责赔钱与收钱的男子背了一个棕色的皮包,里面有10多万元,都是百元钞票一万一万分开捆好的。公安机关去抓的时候,这两个男子跑了,大概是着急就把包丢在赌场旁边10多米远的杂草中躲起。放哨的有三个点,三个人守,有两台面包车接送。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今年8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贺顶国(只知道是安顺的)喊我们来安顺赌钱,于是我、李某1、黄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家两口子,还有一两个我不认识的,来紫云猫营镇一个寨子一共赌了三天,李某1、黄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就是来赌钱撑堂子,看堂子不热闹就时不时的赌一下。何某1喊得两个和开阳的这几个换着抽“水钱”,从赢方每一百元抽10块。头一天抽得10000多元“水钱”,其和何某1平分。第二天也是每人分得1000多元,第三天共抽得4000多元“水钱”,没有分就被抓了。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今年8月1日的时候,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安顺紫云这边开了一个堂子,让其和他一起来玩,帮忙撑堂子。然后第二天其和莫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家两口子、王某某、还有三个不认识的女人一起来到安顺。到安顺以后,何某1和一个男的就来找到莫某某,说是商量堂子的问题。到第三天(8月3日),几个就开车来到紫云境内一个路边寨子里面进行赌钱,直到天黑的时候才回安顺。随后4日、5日,都是中午点从安顺出发来到紫云的赌场,然后下午回安顺。当时莫某某说没有车子,叫其和黄某某两个开车接送人去赌钱和回安顺,说搞完赌场后给一点油钱。开设赌场的老板是何兴强和莫某某(外号扁扁)。公安来抓的时候我们大家都跑了,我跑回去以后听说这个包包当时是王某某背的,也是他丢在现场的。5、证人卢某某的证言:今年8月1号那天,李某1打电话叫其到安顺这边来赌钱。第二天早上,莫某某就给其说让其帮他在堂子里打水。当时他喊帮打水的还有贺某某、小明明(姓张,开阳人)、小光二(姓夏,瓮安人)。开赌场的这三天一直都是其几个在打水和抽水。赌场是何某1和莫某某一起开的,每天莫某某就负责当庄押宝,其几个负责抽水、打水,然后把“水钱”交给何某1,再由他发钱。莫某某自己开一辆福特车来的,有王某某、何某某和他一起。王某某是帮莫某某背钱的,背的那个皮包里面有20万左右的现金。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份的一天,莫某某打电话说让其开车子和他来安顺赌钱,每天给200元的油钱。第二天,我和韩某某开车到安顺与莫某某、卢某某、李某1他们汇合。每天从安顺到紫云的有韩某某、贺某某等人。莫某某是庄家,负责押宝,卢某某、贺某某、小明明、光二等四人负责打水,其和李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克江负责帮莫某某背钱,庄家是何某1和莫某某。赌场内我认识的有扁哥,陈某某、卢某某、韩某某、贺某某、杨晓兰、李某1、小明明、克江、光二等人。(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因为2013年8月5日在贵州省紫云县参与赌博,于2016年3月12日15时过在开阳县东大街城关幼儿园门口被开阳公安机关抓获。我们在山上采取弹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赌博,最低是50元一注,上不封顶,那天每注我下100元。是“赖毛”打电话给我,在开车去黄果树玩的途中他带我来紫云这边山上一个赌场里玩了几把,当天看见三十个人左右在赌场,我去了一天玩了几把,我见抽水太重,而且也没有几个人在赌场,我就叫“赖毛”走了,在路上遇上公安机关来查,公安机关没有管我们,我就走了,“赖毛”不是莫某某,我不知道莫某某是哪个,我在现场认识的有“扁脑壳”。我就是赌了几次,没有负责什么,没有帮莫某某背背包。(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黄某某、韩某某及何某1辨认赌场老板系“扁哥”(莫某某);同案人卢某某、陈某某辨认赌场老板系“光头”(何某1)、“扁哥”(莫某某)。(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现场位于紫云自治县猫营镇长兴村窑上坝组一山坡下,中心现场为窑上坝村寨西北侧上坡下的老寨子废弃房旁一空地上,该赌博窝点为一顶蓝色帐篷,帐篷内用砖块支撑着一块长方形的木工板作为赌桌,账本等物(已拍照扣押),经现场搜查,在距赌博窝点以东25米处的山坡山坡草丛中发现一只丢弃的棕色皮包,内有大量现金(已拍照并扣押)。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涉案赌资23113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为他人保管赌资,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针对其在赌博现场只认识卢某某一人、没有为他人保管赌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经查,证人韩某某、郭某某、莫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六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达紫云自治县猫营镇长绕村赌博窝点进行犯罪的过程,亦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某系为他人背包、保管赌资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情节建议理由充分,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2311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 健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房 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