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宫兰荣与汪雪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兰荣,汪雪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28号原告:宫兰荣。被告:汪雪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本院在审理宫兰荣诉被告汪雪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兰荣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