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单文龙与李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龙,李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500号原告:单文龙,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晓霞,女,汉族。被告:李向林,男,汉族。原告单文龙与被告李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单文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22.00元,由单文龙负担。审判员 卜宪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