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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单文龙与李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龙,李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500号原告:单文龙,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晓霞,女,汉族。被告:李向林,男,汉族。原告单文龙与被告李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单文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22.00元,由单文龙负担。审判员  卜宪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