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章国庆与严佩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国庆,严佩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670��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国庆,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严佩宏,男,1945年1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严佩宏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佩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佩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