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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章国庆与严佩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国庆,严佩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670��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国庆,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严佩宏,男,1945年1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严佩宏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佩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佩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