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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朱明秀与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秀,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安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823号原告:朱明秀,女,1952年5月2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97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安全,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朱明秀与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安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朱明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明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明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明秀负担。审 判 长  刘汉红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石侦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奕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