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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四川宇翼物流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通茂物流有限公司、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通茂物流有限公司,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漯河恒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宇翼物流有限公司,漯河市宏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高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通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漓江路3号。法定代表人:林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解放路南段668号。法定代表人:李尊成,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恒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路北。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宇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D216号。法定代表人:兰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宏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吴富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付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高建,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上诉人漯河市通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茂公司)、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公司)、漯河恒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宇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翼物流公司)、漯河市宏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原审被告袁高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茂公司与公路运输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彦伟,上诉人恒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良,被上诉人宇翼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义,被上诉人宏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付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袁高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和(2015)召民初字第1986-1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漯河市通茂物流有限公司、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漯河恒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琨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