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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付晓萍与黑市二宝伯伯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萍,黑市二宝伯伯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1175号原告:付晓萍。被告:黑市二宝伯伯(网络虚拟名),其它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晓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彦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