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469号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48-52号侧2楼113-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75070F。法定代表人:祝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刚,系公司员工。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石桥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