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凤与杨自煌、冯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杨自煌,冯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自煌,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冯金花,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与被执行人杨自煌、冯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凤与被执行人冯金花于2016年8月2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闽0121执2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及执行和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启暖执行员 梁齐样执行员 陈华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成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