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聂建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聂建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717号原告:张新民,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聂建令,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告张新民与被告聂建令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新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审 判 员 毛克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兼书记员 史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