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兰凯与杨学波、王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凯,杨学波,王兰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888号原告王兰凯,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曲周县。被告杨学波(杨晓波),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被告王兰俊,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曲周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凯诉被告杨学波、王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学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平乡县,故平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学波的住所地在邱县、被告王兰俊的住所地在曲周县,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曲周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广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