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泰彬贤与被执行人叶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彬贤,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秦彬贤,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波,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秦彬贤与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叶波共计偿还秦彬贤人民币23000元整;二、叶波从2016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向秦彬贤偿还人民币1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本案履行期限超出执行案件期限,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报本院民执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