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燕与刘明秀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刘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3执99号申请人刘燕。委托代理人李燕云。被执行人刘明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绥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燕申请执行刘明秀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明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刘燕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燕申请执行刘明秀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明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燕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模审判员 吴坤潜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成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