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1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1153号之一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萍,女,生于1969年4月20日,汉族,拉萨市人,居民,住拉萨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