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3民初1585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星,该公司职员。被告:姚忠清,男,1965年12月6日生,。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姚忠清偿还其在原告所属的江密峰支行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2、要求被告偿还其在原告所属的江密峰支行的借款利息27,834.98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9.5‰计算,逾期利息按照约定上浮50%计算,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连续计算至贷款付清时止。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姚忠清于2014年5月22日在原告所属的江密峰支行以信用贷款方式借款,金额10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我单位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所以我单位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6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冰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