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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字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樊建生与刘子帅、杨泗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生,刘子帅,杨泗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字1203号申请人樊建生,居民。被执行人刘子帅,居民。被执行人杨泗习,居民。本院在执行樊建生与被执行人刘子帅、杨泗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25日与樊建生谈话进行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4月8日,本院执行干警接到樊建生电话称发现被执行人杨泗习下落,本院干警将杨泗习拘传到法院执行局并异地扣押杨泗习所有的苏G×××××号雪佛兰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询价、拍卖,最终以3.7万元成交。2016年8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勋学审判员  郭忠辉审判员  涂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修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