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蓝星工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蓝星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048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谷冲(特别授权),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蓝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诚信路229号。法定代表人蒋兰珍,总经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蓝星工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和车位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