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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牟某甲与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甲,牟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585号原告牟某甲,女,2007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牟某乙,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牟某甲诉被告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牟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延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澈丽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