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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熊玉国与温小喜、陈晓清、温正浩、任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国,温小喜,陈晓清,温正浩,任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068号原告熊玉国,男,1973年3月2日生。被告温小喜,男,1965年12月29日生。被告陈晓清,女,1965年6月1日生。被告温正浩,男,1993年8月4日生。被告任明江,男,1962年6月24日生。原告熊玉国与被告温小喜、陈晓清、温正浩、任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熊玉国申请认为无法向本院陈述被告借款的原因及经过。故原告熊玉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泽茹 微信公众号“”